泉安律师代理韩国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成功追回欠款

泉州律师

泉州知名律师事务所_泉州律师事务所哪家好?泉州十大律师事务所_泉州律师事务所排名?其实没有所谓的排行榜,客户的口碑好才是好的律师事务所。


泉州口碑好律师推荐

谢培琳律师.jpg 成建煌律师.jpg 赖锦书律师.jpg

李庆贤律师.jpg 郑燕燕律师.jpg 蔡文明律师.jpg




  原告:韩国艾某特有限公司,委托泉安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5)南民初字第9445号

  简要案情:

  韩国艾某特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集团有限公司XXXX软件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一套XXXX铸造模拟分析软件,总货款为人民币439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总额的30%即131700元,于软件安装完成及培训结束后30天内,支付货款总额的70%即307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软件,并于2014年1月10日安装、培训完成并经双方验收。然而,被告仅支付货款131700元,余款307300元经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

  本案难点:

  1、《安装验收单》和《培训验收单》仅有被告方工人签字,未经被告公司签章,未能充分证明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且货款已届清偿期;

  2、所欠货款没有被告的结欠凭证、欠条等相应证据。

  办案结果:

  泉安律师代理原告胜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韩国艾某特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泉安通用.jpg

  附:本案判决书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445号

  原告:韩国艾某特有限公司(XXXX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明,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燕,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安市XXX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韩国艾某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特公司)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以(2015)南民初字第94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某特公司诉称: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某集团有限公司XXXX软件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一套XXXX铸造模拟分析软件,总货款为人民币439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总额的30%即131700元,于软件安装完成及培训结束后30天内,支付货款总额的70%即307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软件,并于2014年1月10日安装、培训完成并经双方验收。然而,被告仅支付货款131700元,余款307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7300元,并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约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原告艾某特公司及其代理商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与被告某公司签订《XXXX软件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艾某特公司购买XXXX铸造模拟分析软件,合同总价人民币439000元;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131700元至代理方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在软件安装完成及培训结束后30天内,买方支付合同金额的70%即307300元至代理方指定的账号;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的管制。合同签订后,原告艾某特公司依约分别于2014年1月8日、1月10日完成软件安装和培训。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10日共同签署

  《安装验收单》和《培训验收单》,确认安装、培训验收已完成。原告已足额向被告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439000元),但被告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131700元,尚欠307300元至今仍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特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因买卖合同引起纠纷,因原、被告双方已在《XXXX软件购销合同》明确约定“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的管制”,故本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原告艾某特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艾某特公司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10日共同确认安装、培训验收完毕,根据《XXXX软件购销合同》关于买方应在软件安装完成及培训结束后3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即人民币307300元的约定,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的货款307300元应于2014年1月10日起30天内(即于2014年2月9日前)支付,但被告某公司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起诉主张权利,被告某公司应予偿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4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国艾某特有限公司人民币307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80元,由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周XX

  审判员

  曾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XX

22.jpg

  泉州律师事务所首选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是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商务CBD核心地段,毗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是在中国进一步加速法治化进程,全方位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成立的以刑事辩护,经济、商事法律服务为主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业务涉及刑事辩护、风险投资、房地产、商业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与投资、婚姻家庭、遗产继承、金融证券、公司设立及并购重组、融资租赁、破产清算等诸多领域。为了更好地为全球的客户提供服务,福建律师事务所与各地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广泛的业务联系,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样化、国际性的法律支持和服务。此外,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还在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法律顾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建立了良好的职业声誉。

  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基于对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环境的深刻把握,秉持敬业、勤勉、诚信的服务态度与各级政府、司法、仲裁、金融、行政管理等相关机构和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可靠的社会信誉,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战略性、指导性的法律服务,充分保障客户多方面需求的便捷实现。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在取得不菲业绩的同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口碑,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多毕业于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等著名高等学府,具备专业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泉安律师注重团队合作,注重集体研讨案件,具备诚信、严谨、务实的工作精神,通过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形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并在精湛的专业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以及工作例会的形式,总结集体智慧,及时作出最合理、最有效率、最具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方案,最大限度保证客户的最大利益。

pexels-photo-595167.jpeg

各地律师名录:

  泉州律师 晋江律师 南安律师

  石狮律师 惠安律师 安溪律师

  永春律师 德化律师 泉港律师

  鲤城律师 洛江律师 丰泽律师




来源:泉州律师网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