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伤律师成功案例:上班突感不适,请假回宿舍休息猝死,是不是工伤?

泉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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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申请人:龙某梅(系死者胡某松之妻)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律师

  被申请单位:泉州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某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2018年7月17日15时10分许,胡某松在被申请单位车间上班期间,因身体不适,向车间组长请假回宿舍休息,15时40分许,胡某松微信通知妻子龙某梅回宿舍拿药。16时32分许,龙某梅在宿舍拨打工友电话请他们到宿舍帮忙处理,并报120急救。16时46分许,急救中心120医生赶到并进行抢救,急救中心120医生初步判断死亡,在公司及家属强烈要求下,急救中心120将胡某松送泉州鲤城万翔微创医院抢救。根据泉州鲤城万翔微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胡某松的死亡时间2018年7月17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胡某松亲属龙某梅遂委托泉安律师劳动法律部律师协助其申请工伤认定。

  泉安律师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胡某松的死亡应依法视同工伤。

  然被申请单位不认同胡某松视同工伤,其答辩称:

  (一)胡某松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公司采用打卡制度,上班时间为早上8:00-12:00,下午14:00-18:00。胡某松的考勤记录表显示,2018年7月17日下午并没有胡某松的打卡记录。胡某松系在请假期间突发疾病,而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

  (二)胡某松回到宿舍后,其妻子龙某梅拿了一瓶藿香正气水给胡某松喝,不排除胡某松系饮用藿香正气水致死;

  (三)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胡某松身体不适,未及时送医救治,而是请假离开,在请假期间病情突发严重死亡,死因不明。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复函明确: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或自感不适,但未送医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作。

  泉安律师团不认同对方公司的答辩,进一步阐述:

  胡某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病情紧急严重已不能坚持工作,且从2018年7月17日15时10分许胡某松突发疾病请假到16时46分急救120医生初步判断死亡,整个过程只有一个半小时左右。故胡某松的发病、抢救、死亡是一系列连续不间断的过程;胡某松的宿舍位于被申请单位厂区内,作为该公司提供给员工的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胡某松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办案结果: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研究后,作出[2018]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某松的死亡视同工伤。

  其后,被申请公司又进一步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再审……。最终泉安律师团队凭着过硬的专业水平,为申请人赢得了各次诉讼,最终为申请人争取到了一百多万的工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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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安律师劳动法律部律师团队是一支专业的工伤、劳动争议纠纷维权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劳资关系、工伤法律的研究和应用,成功办理大量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等各类案件,熟知工伤、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点,特别是疑难、复杂的工伤认定、工伤补偿待遇及相关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案件,维护了大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赢得广大劳动者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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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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