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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国司法部和福建省司法厅批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泉州市商务核心区宝洲路与云鹿路交叉口,毗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备先进的办公条件。

  泉安律师立足海西,幅射全国,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泉安律师以理论精深、经验丰富、德才兼备而颇负赞誉,执业律师均毕业于著名学府的法学院校,通过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紧密的团队合作,在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社会关系方面,初步构筑了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关系框架,与各级政法部门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目前泉安律师在厦门、福州、三明、上海、北京、成都、昆明、广州、深圳、沈阳等地建立了法律服务协作体系,能为客户提供境内跨区域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此外,泉安律师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广泛的协作关系。泉安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公司事务、房地产、普通民商诉讼、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事务。

  我们曾为包括政府机关、中央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国有企业等上百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以“诚信、高效、务实、勤勉”的服务宗旨,赢得众多客户信赖,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及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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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生活中,结婚钻戒是属于男方赠与女方的个人财产,归女方个人专有,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涂某男与刘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涂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2年8月,涂某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3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涂某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涂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涂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一、大多数争议存在的疑惑:

  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钻戒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二、法院判决

  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

  三、关于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男方送给女方的结婚钻戒应当归属于一方专门的生活物品之中,且是男方出于真实自愿的赠与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将结婚钻戒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财产。

  来源:遇事找法网


来源:遇事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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