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中介公司;
被告:黄某,代理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要案情:
被告黄某想要买一套房,到原告中介公司登记买家信息,原告中介公司安排被告到某小区看了一套房屋,在看房前,原告中介公司让被告黄某签了一份《看房委托书》。该委托书约定经中介公司带看的房产,被告黄某及其直系亲属均不能与业主私自交易,也不能通过其它中介公司与业主交易,否则双倍支付佣金。
之后,原告中介公司发现被告黄某“跳单”,与业主私自达成交易,并办理该房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遂将被告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双倍支付佣金,并支付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慕名找到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应诉本案。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经过详细研究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理由如下:《看房委托书》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作为购房人的主要权利;作为居间人的原告,只有促成交易,才能要求支付报酬,本案原告并未促成交易……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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