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说法――车位(可拓展报道“停车经济”有关资料)
问题:1、小区车位的租金定价是否有标准规定?开发商能否随意定价?
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拥有小车的数量也越来越大,从而停车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受卖房人的关注,那么开发企业在进行小区开发建设时应该怎样配建车位?
律师解答:目前《物权法》草案对会所、车库的规定在第七十六条,“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有教授提出建议,会所、车库属于房屋附属物,其成本已计入房屋建造的成本之中,因此草案将会所、车库的归属依当事人约定明显不妥,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也易引起纠纷。
在住宅小区停车问题上,由于目前停车收费主要是由市场进行调节,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才使停车收费问题争执不下。而且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并没有施行有效的沟通,所以收费问题至今仍是业主反应最为强烈,引起纠纷最多的。有些开发商以“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为高收费的借口,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住宅小区的停车问题有别于一般营业性停车收费,开发商对车位租金的制定有点半垄断的性质,而业主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在目前的条件下,如果业主认为收费不合理,可以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出示物价局的审批许可,只有在物价局通过审批的才属合法收费。同时业主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律师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提前约定。如果确因停车场的设施以及管理服务还未明确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个收费区间,以免日后停车费与当初开发商承诺的差距过大而发生纠纷。
另一方面,开发商在制定价位时不能过于追求利润,具体收费标准要同业主进行充分的协商,以市场为指导,赢得合理的利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据我的了解,现行泉州居住小区停车位配套指标是2002年制定的《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简称“规定”)所规定的。
该“规定”对住宅的车位配套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别墅要达到每户配备1.5个车位;高级商住楼则应该每户配有1个车位,一般的住宅小区,也要求停车位能达到0.75个/户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