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晋江召开宣判执行大会,依法公开对贩卖毒品犯赵某、丁某等一批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进行宣判,并执行死刑。 2009年6月中旬,罪犯赵某、丁某合伙从云南省昆明市购买海洛因运送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并雇佣同案犯刘某、杨某在南安贩卖,由刘某负责保管并分包海洛因,由杨某随时根据赵某、丁某电话指示,携带海洛因到约定地点交给事先与赵某联系好的同案犯刘芳等人。杨某收取贩毒款后交给刘某,刘某将贩毒款汇给赵某。自2009年7月1日至8月7日,赵某、丁某坐镇云南省昆明市,遥控指控刘某、杨某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贩卖海洛因共计503.5克。刘某将贩毒得款31万元分四次汇至赵某指定的银行帐户。 2009年8月初,罪犯赵某、丁某打电话得知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贩卖毒品的刘某已无毒品贩卖,即与同案犯杨春密谋,共同出资再从云南省昆明市购买一批海洛因运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贩卖。赵某负责联系货主购买海洛因,丁某负责向货主接取海洛因,杨春负责将海洛因从云南省镇雄县经贵州省毕节市运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交给刘某贩卖。8月6日,杨春将出资购毒款5.5万元交给赵某后,与丁某依事先分工前往云南省镇雄县。杨春在实施犯罪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罪犯赵某、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罪犯赵某、丁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且二罪犯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泉州中院依法以罪犯赵某、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分别依法裁定核准判处贩卖毒品犯赵某、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