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著名的刑事律师_泉州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推荐_刑事辩护律师-泉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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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刑法第246条第1款)要怎么判刑呢?泉州刑事律师为大家解析: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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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安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泉州刑事官司律师,每年均办理了数面件刑事案件,其中大量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致力于刑事案件纠纷的解决,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

  泉州著名的刑事律师接下来解析一个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一)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不满2500发,或者其他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

  (二)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的;

  4.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3.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

  4.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来源:泉州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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